(2006)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海虹与张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0号申请人韦海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多次找被执行人张杰及家庭住址,均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戈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