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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海虹与张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0号申请人韦海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多次找被执行人张杰及家庭住址,均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戈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