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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与被告彭宜斌、朱正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彭宜斌,朱正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彭金云,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县。原告彭仕云,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县。原告刘如均,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县。上述3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宜斌,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朱正云,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述2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与被告彭宜斌、朱正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彭宜斌、朱正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金云、彭仕云、刘如均撤回对被告彭宜斌、朱正云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娜人民陪审员  陈骏人民陪审员  何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