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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游纪与被告刘义勇、李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纪,刘义勇,李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游纪,男,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被告刘义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纪与被告刘义勇、李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义勇、李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纪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纪撤回对被告刘义勇、李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游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娜人民陪审员  李英人民陪审员  何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