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游纪与被告刘义勇、李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纪,刘义勇,李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游纪,男,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被告刘义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纪与被告刘义勇、李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义勇、李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纪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纪撤回对被告刘义勇、李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游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娜人民陪审员 李英人民陪审员 何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