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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执裁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彩霞等三人与刘聚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执裁字第738号关于赵彩霞等三人申请执行刘聚君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彩霞等三人于200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付清,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新执字第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