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执裁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彩霞等三人与刘聚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执裁字第738号关于赵彩霞等三人申请执行刘聚君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彩霞等三人于200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付清,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新执字第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