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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6-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蔡炎炯。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中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本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1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