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彭绍庭与杭州三阳工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庭,杭州三阳工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彭绍庭。委托代理人俞连根。被告杭州三阳工贸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绍庭诉被告杭州三阳工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彭绍庭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绍庭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