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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06-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叶梅、夏良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叶梅,夏良通,郑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启银,系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夏叶梅,农民。被执行人夏良通,农民。被执行人郑贤东,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叶梅、夏良通、郑贤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泰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夏叶梅、夏良通、郑贤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叶梅、夏良通、郑贤东在2006年9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7.5225‰计算,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叶梅目前卧病在床,暂无履行能力,另二被执行人夏良通、郑贤东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夏叶梅目前卧病在床,暂无履行能力,另二被执行人夏良通、郑贤东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泰法执字第3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