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增正与被告西安秦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正,西安秦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赵增正,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兰鹰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被告:西安秦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华清西路36号5-12号。法定代表人:叶运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步凡,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辉,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增正与被告西安秦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赵增正诉称,2004年8月17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汽车轮胎并代收货款3200元,被告发货后收取了货款3200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项,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200元。本院认为,赵增正于2004年8月17日从其所在单位西安兰鹰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将欲托运的轮胎提出,并通过其单位司机将上述货物交由被告托运,经法院核查上述情况属实。赵增正在上述托运过程中只是经办人,该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为西安兰鹰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增正并非货物托运人,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增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赵增正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