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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与被告孙玉民、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孙玉民,孙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保字第17号原告孙志被告孙玉民被告孙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与被告孙玉民、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玉民所有的在其自家院内的玉米1万市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玉民所有的在其自家院内的玉米1万市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被告负责看管,不许变卖、抵押、抵债、转移等,若变卖必须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