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俞光友、俞涛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吴森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俞光友,俞涛军,吴森钢,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迪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涛军。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善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森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森淼。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1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6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