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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盛福美与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福美,吴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3814号原告盛福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福美与被告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福美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福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福美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