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一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盛福美与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福美,吴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3814号原告盛福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福美与被告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福美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福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福美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