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思旺与何建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旺,何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陈思旺,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玉民,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建章,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旺诉被告何建章确认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