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随焕与阮仕斌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39号申请人执行人田随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案款6000元。现被执行人阮仕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