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宇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6-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万顺、解鹏与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顺,解鹏,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宇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顺。被执行人解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孝,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解鹏、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钩的存款人民币70395.47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泛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