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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6-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西安通瑞餐饮有限公司、黄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西安通瑞餐饮有限公司,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喆,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蔚怀,男,该行资产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湘波,男,该行资产中心员工。被执行人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195号。法定代表人郑祥福,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通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239号通瑞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宝祖,经理。被执行人黄鹏,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西安通瑞餐饮有限公司、黄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以被执行人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西北机电公司西安供应三分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