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王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王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34号皇城花园酒店**.负责人黄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负责人侯永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敏,女,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被告魏勇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