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西民一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06-10-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龙梅与莱西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梅,莱西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民一初字第1615号原告吴龙梅。委托代理人刘承彬。被告莱西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逄建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委托代理人王秀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梅诉被告莱西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莲英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