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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西民一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06-10-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龙梅与莱西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梅,莱西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民一初字第1615号原告吴龙梅。委托代理人刘承彬。被告莱西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逄建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委托代理人王秀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梅诉被告莱西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莲英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