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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广记、张晓兰与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记,张晓兰,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49-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记,男。申请执行人张晓兰,女,系王广记之妻。被执行人王新虎,男。被执行人佘小伟,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民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至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4)长刑初字第145号列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入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954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