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梦圆与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姚正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圆,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姚正印,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圆。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正印。被执行人张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灰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6)西民二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姚正印、张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462.56元子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