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告原告)杨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