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