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