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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6-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顾来太与上虞市崧厦镇西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来太,上虞市崧厦镇西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来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银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先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崧厦镇西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坤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军伟。上诉人顾来太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顾来太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来太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来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顾来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