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代理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