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彦增与吴天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增,吴天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彦增,男。被告吴天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增与被告吴天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彦增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催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