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行、李选举、惠锋、惠爱玲、席锦会、王森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村民委员会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行,李选举,惠锋,惠爱玲,席锦会,王森,西安市长安区郭社街道办事处岔道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04号申请人宋行。申请人李选举。申请人惠锋。申请人惠爱玲。申请人席锦会。申请人王森。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社街道办事处岔道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长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938号、940号、941号、942号、于200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岔道口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1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