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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何建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何建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李彩霞,女,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马利军,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晗,职业同上。被告何建设,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秦川机械厂工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彩霞与被告何建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11月8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