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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莱州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忠华与被执行人蔡洪成划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忠华等,蔡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莱州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迟忠华等。被执行人: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迟忠华与被执行人蔡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忠华以(2004)莱州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洪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洪成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