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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6-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钱子云与嵊州市长乐镇四一村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子云,嵊州市长乐镇四一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子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德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信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长乐镇四一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钱纪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永。上诉人钱子云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钱子云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子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子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钱子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