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6-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奥星眼镜有限公司与浙XX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星眼镜有限公司,浙XX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杭州奥星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义。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被告浙XX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渊龙。委托代理人徐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星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依法行使诉权,要求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星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