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叶军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上行初字第95号原告叶军。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原告叶军不服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浙江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军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退回原告4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魏 航审判员 沈 娜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寿翔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