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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力与被告盛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青某,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体育场干部。委托代理人:胡黎娜,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干部。被告:盛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深圳鑫威盛电气制造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其他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青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