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力与被告盛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青某,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体育场干部。委托代理人:胡黎娜,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干部。被告:盛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深圳鑫威盛电气制造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其他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青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