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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06-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勇锋与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锋,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张勇锋,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厂厂长。原告张勇锋诉被告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勇锋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