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06-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勇锋与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锋,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张勇锋,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厂厂长。原告张勇锋诉被告西安三宝双喜制药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勇锋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