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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刚、吴根姓等与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吴根姓,周经利,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吴刚,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吴根姓,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原告周经利,女,1962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华,董事长。原告吴刚、吴根姓、周经利与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4月11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吴根姓、周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