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子强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强,又名王万理,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子强为帮助石某某向担保人袁某讨回借款,于2005年12月15日18时左右,与石某某一起将袁某从绍兴县柯桥阳光大酒店附近带到绍兴市袍江开发区铜锣湾大酒店306房间,多次让袁某打电话给妻子筹钱还款。王子强在看管期间,多次踢打袁某,并进行语言及持手枪式打火机威胁。次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铜锣湾大酒店306房间内抓获了王子强,袁某得到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袁某签名担保的借条及还款保证字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手枪式打火机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强为帮人索取债务而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子强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子强能如实交代,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也可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芷江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