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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490号

黄小军与杨新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小军,杨新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黄小军,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年、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新茂,男,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军与被告杨新茂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免交。

审判长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