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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6-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嘉善金盛胶合板厂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盛胶合板厂,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嘉善金盛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金水贤。委托代理人洪波。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盛胶合板厂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盛胶合板厂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盛胶合板厂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原告负担1813.50元,退回原告1813.50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