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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6-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玉侠与孟益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侠,孟益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胡玉侠。被申请人孟益善。我院在执行胡玉侠与孟益善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孟益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孟益善未按判决执行。执行中其子提交存单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户名为孟益善(胡玉侠),存单号为0440890存单上的存款5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