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5-09-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与刘瑞琴拖欠电话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刘瑞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54号原告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爱祖,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诉被告刘瑞琴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肃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