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05-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024号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3B。法定代表人刘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7元,由原告陕西华达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5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