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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董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682号申请人:薛某法定监护人:薛某甲。被申请人董某某。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沁(1996)长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薛某申请我院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牛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1996年11月经我院作出(1996)长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与申请人薛某的法定监护人薛某甲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万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6)长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