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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毛某、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绍兴第二印染厂业务员。被告人杨某,绍兴其其热电有限公司职工。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杨某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1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杨某经事先商量,欲骗取柯伟见存放在绍兴县福全镇峡山村金祖德家的布匹。尔后,两被告人以已征得柯伟见同意将布拿去染色为由骗得金祖德的信任,将37匹共计4551米夏纺绸布装上货车,拉到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的中国轻纺城西市场卖给章寅木,得款9,000余元。经鉴定,被骗布匹价值9,557.10元。2、同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毛某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金祖德信任,将35匹共计4305米夏纺绸布装上货车拉走,卖给章寅木,得款7,000余元。经鉴定,被骗布匹价值9,040.50元。3、同年2月1日,被告人毛某又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金祖德信任,将14匹共计1722米夏纺绸布骗走,后因金祖德发觉被骗,打电话给被告人毛某,毛某遂将14匹布送回。经鉴定,被骗布匹价值3,616.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兴县公安局福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金祖德、章寅木证言,柯伟见陈述,布匹数量清单,绍县价鉴字[2005]1-01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杨某曾向公安机关退缴现金17,000元,已退赔给柯伟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又向本院退缴现金1,597.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或单独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又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二被告人请求宽大处理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毛某退缴在本院的现金一千五百九十七元六角抵赃退赔给柯伟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