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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5-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尹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原系浙XX雅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机链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余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被告人尹某利用在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浙XX雅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担任机链工的便利,在工作过程中采用少报加工后实际所增加的铂金半成品质量的方法,隐瞒下铂金98.893克、钯金25.571克藏于车间,后又设法避开车间的出门检查设备,将隐瞒下来的铂金、钯金秘密带回家中占为己有。2005年5月8日,被告人尹某携带上述赃物到浙江省杭州市寻找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铂金、钯金已追回并发还给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经鉴定,上述铂金、钯金合计价值25,081.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浙XX雅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尹某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单,曹国其、尹尚良、尹月根证言,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NO.L0868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绍县价鉴字[2005]1-02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所任职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且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减轻了其犯罪的危害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余建光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