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0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花平与西安栗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平,西安栗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花平,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栗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商业步行街352号。法定代表人马宝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王花平诉西安栗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花平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花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