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05-09-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雅莉与被告王晓峰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雅莉,王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吴雅莉,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被告:王晓峰(王小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欣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市新城区。原告吴雅莉与被告王晓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铁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雅莉、被告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雅莉诉称,被告欠其货款14600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600元,利息1100元,误工费、车费、电话费计300元,以上合计16000元。被告王晓峰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雅莉货款14600元,利息1100元,误工费、车费、电话费计300元,以上合计16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被告王晓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王晓峰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 虹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