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5-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午振忠与长安县(区)金属制品厂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15号原告午振忠与被告长安县(区)金属制品厂返还财物一案,业经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长安县(区)金属制品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092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