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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5-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月利与王根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月利;王根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陈月利,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根喜,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利馆诉被告王根喜财产权属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利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月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