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5-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月利与王根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利,王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陈月利,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喜,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利馆诉被告王根喜财产权属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利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