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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5-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月利与王根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利,王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陈月利,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喜,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利馆诉被告王根喜财产权属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利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