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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05-09-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玲与被告张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东车辆段职工。被告张某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