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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0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毅与项皓、西安三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项皓,西安三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赵毅,男,汉族,1977年7月31日出生,西安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皓,女,汉族,32岁,住西安市。被告西安三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8号开米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新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虎,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毅诉被告项皓、西安三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毅于200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