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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05-09-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经伟贸易公司与赵成章、翟有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经伟贸易公司,赵成章,翟有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西安经伟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53号鑫辉上午503宅。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洛生,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黎明,女,1950年1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赵成章,男,193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翟有让,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经伟贸易公司与被告赵成章、翟有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经伟贸易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经伟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搜索“”